依據消防法第37條,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違反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份。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何時需裝設
依法不需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

  • 99年5月19日前之場所:

→100年12月31日前應裝設完成。


  • 99年5月19日至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生效前之新建、增建、改建、變更用途之場:

→100年3月31日前應裝設完成。


  •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生效後之新建、增建、改建、變更用途場所:

→新建、增建、改建、變更用途時需裝設。


  • 依法不需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場所:

→106年12月31日前需裝設完成。


資料來源:內政部消防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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